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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判决李某某著作权案涉案人员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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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护苗2017”专项行动七大重点案件之一的“绍兴李某某著作权案”涉案人员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贾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3月,嵊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查获李某某涉嫌向嵊州市马寅初中学销售非法出版物。因该案涉嫌侵犯著作权,4月嵊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案件移交嵊州市公安局。通过一个多月的专案侦查,嵊州市出动警力先后在沧州、河间市等地抓获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贾某某等2人。
经审讯,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谋取利益,未经著作权人李克刚、出版商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经营者纪铁宁等授权批准,擅自将2015年9月版的《高中语基语用200练》一书邮寄至河北贾某某处,让其将该批书籍印刷复制成活页形式,数量为655本,后李某某以15元/本的价格将该批书籍销售至嵊州市马寅初中学,获利9825元,9月18日李某某、贾某某等2人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10月9日该案由嵊州市公安局移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6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李某某、贾某某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