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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
上海:宝山法院刑事判决一起经营“黑网吧”案件
2017-12-21   浏览次数: 次    [ ]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某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于20171月至222日期间,在潘泾路某处经营某某网咖,获非法经营额人民币6万余元,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决定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赃款赃物,追缴违法所得。

此案件的最初查办是由宝山区文化执法大队与宝山公安分局罗南派出所共同完成的。2月下旬,两单位执法人员对被告人汪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某某网咖的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当场依法扣押场所内75台电脑设备。依据其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将其移交刑事机关进行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