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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市实行“扫黄打非”工作主体责任制度
2018-01-12   浏览次数: 次    [ ]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扫黄打非”工作,扎实推动“扫黄打非”长效监管,用实际行动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实施了《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主体责任制度》。

该制度明确,全市“扫黄打非”的内容范围、工作底线,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各部门,各“扫黄打非”职责部门的主体责任,实行“扫黄打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和部门管理主体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管党建要管文化安全、管经济要管文化安全、管行业要管文化安全、管业务要管文化安全。该制度适用全市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该制度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属地“扫黄打非”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各主体责任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纵向联动,横向互动,深入推进“扫黄打非”进基层,切实做好属地“扫黄打非”工作,确保属地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适时研究和部署属地“扫黄打非”工作,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批准或部署属地“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专项行动,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扫黄打非”组织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设备,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制定属地“扫黄打非”主体责任工作制度,建立权责明晰、多位一体的主体责任清单体系;依纪依法制定属地“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和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同时规定了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主体责任的六种情形。

该制度规定全市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扫黄打非”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组织领导机构,适时研究和部署本系统、本单位“扫黄打非”工作;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扫黄打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扫黄打非”主体责任清单并抓好落实,严禁本系统、本单位员工购买、阅读、传播各类违禁、非法、盗版等出版物及其信息;各单位不得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编印未经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批准取得准印合法手续的出版物;各单位员工不得编印非法出版物,不得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诗歌、小说等各类文章,不得参与各类非法出版经营传播活动;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纪的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告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同时规定了追究主体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责任的七种情形。

该制度规定,党委办、政府办、宣传部门、“扫黄打非”办公室、政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编制、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文化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工商(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教育、旅游、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管理、民政、住建等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的“扫黄打非”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了追究职能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责任的八种情形。

该制度还规定,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取得工作成效的,视情况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评全省或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先进;被追究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给予五种不同情形的处分;对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主体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